TPMS相关法规


    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,反对不正当竞争。


第十二条 理陪员
    1、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,提高业务能力,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,做到秉公办事、依法办事、实事求是、认真细致的做好理陪工作。
    2、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从事与轮胎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,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资格证书,才能上岗。
    3、 为了方便理陪,及时理陪,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理陪业务,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。 


    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轮胎、农业轮胎、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,可参照本办法处理。
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冲突的,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 

  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。 


  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。


二、针对轮胎产品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方法   
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


第一条 目的 
   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、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,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,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,规范轮胎市场,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,特制定本办法

 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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